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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30条|《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鼓励产业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2022-02-17 哈尔滨新区发布

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鼓励产业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培育发展新动能、做强实体经济,加快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建设(以下简称“片区”),推动哈尔滨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哈尔滨新区总体规划》的产业定位和省市支持哈尔滨新区改革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措施,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

1.支持新企业落户。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见产业指导目录,下同),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1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投产后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2.支持企业增产增量。对企业扩产上量,年度新增产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区本级留成部分,下同)50%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产值1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60%的一次性奖励;新增产值3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70%的一次性奖励;新增产值5亿元(含)以上的,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

3.支持配套企业服务全省。鼓励省内龙头企业在新区建设配套产业园,参照深圳(哈尔滨)产业园政策给予支持。对为我省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年度实现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新区平均水平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50%的专项配套奖励。

二、鼓励对俄及开放型产业集聚发展

4.支持具有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入驻。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具有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迁入“片区”集聚发展。与迁出地政府的税收分成、资金奖励等按照哈尔滨市政府《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19〕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项目布局会商机制的通知》(哈政办发〔2019〕9号)规定落实;对迁入的企业,经认定,3年内每年给予办公用房实缴租金50%的补贴。

5.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对实缴注册资本且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新批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合资,房地产除外),或超过5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投入运营后,按其实际到位或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6.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建立专项准备金,根据约定,对外商投资类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参股,企业3年内按国债利率加计利息后等价回购。

7.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在“片区”内推出暂停或取消审批事项清单,率先在俄罗斯、日本、韩国实现跨境企业注册登记,推出“深哈审批互认”便企套餐。高标准设立自贸试验区行政服务展示大厅,试行新注册企业进行网上自主申报。

8.完善开放平台功能。根据企业需要,积极帮助企业获批特殊监管场所。对企业进口的用于研发的设备,给予等额关税奖励。加快规划建设国际陆港,筹建对俄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物流基金,支持企业租用俄罗斯远东港口,建设航运物流基地,打造物流枢纽,打通对俄合作的物流链。

9.提高对外贸易质量。对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向型企业(房地产除外),每年按照其进出口业务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支持。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外向型企业(房地产除外),首次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80%给予支持。

10.设立退税资金池。对出口企业应予获得的退税,经审核后等额先期支付给企业,税务部门正式返还后,收回纳入资金池周转。

三、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

11.支持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2020年起,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认定激励;到期后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激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1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新增的研发投入,按10%—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贡献奖励。经认定,将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按约定比例以入股方式返还企业。企业要求退出时,按国债利率收取利息后由企业等价回购。

14.支持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建设诺奖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匹配资金支持。鼓励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匹配资金支持。鼓励建设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载体,以及符合国家政策和区内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的国家级创新载体分支机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匹配资金支持。

15.支持研发项目推广应用。对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照到款金额的20%给予不高于500万元资金支持。对研制的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且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照实际研发经费的20%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6.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对符合全市“4+4”现代产业体系规划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给予新增用电量需缴纳电费30%的资金支持。

17.支持潜力型企业加快发展。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每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50%的运行奖励。

18.支持成果转化落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创新担保和再担保机制,对知识产权交易风险按比例代偿。建立创意和知识产权收储育成机制,鼓励创业者在“片区”内将科研成果迅速转化落地。对在“片区”内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优先通过基金股权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实现税收后5年内,前3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四、全力打造对俄金融结算中心

19.支持利用本币结算。建立汇率差资金平衡机制。支持“片区”内开展对俄贸易的企业利用本币结算,对产生的汇率损失按约定比例给予代偿。

20.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对新落户的持牌法人金融总部机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落户的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1.支持金融类机构良性运营。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金融类机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运营奖励。

22.支持金融类机构增资扩股。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3.支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鼓励能够引进金融企业入驻并提供法律、征信、中介等相关配套服务的平台公司或金融产业园,为金融企业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对与金融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年度引进金融企业总税收贡献(全口径)1亿元以上的平台公司或金融产业园,每年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70%的奖励;对签订入驻协议、年度引进企业总税收贡献(全口径)2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80%的奖励;对签订入驻协议、年度引进企业总税收贡献(全口径)3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90%的奖励。平台公司或金融产业园服务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五、大力支持总部企业入区发展

24.鼓励总部企业落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25.给予总部企业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6.给予总部企业购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在“片区”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真正用好高水平人才

27.分类吸引和留住人才。制定吸引集聚人才暂行办法,通过领军人才计划、创智人才计划和菁英人才计划,对急需人才分类给予支持。

28.给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对纳入区内统计,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排名前10位的企业(房地产除外),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按实数,最高不超过10名)以及核心骨干人才(最高不超过10名)的个人所得税80%奖励(区本级留成部分,下同);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排名前11-20位的企业,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按实数,最高不超过10名)以及核心骨干人才(最高不超过10名)的个人所得税50%奖励。

29.建立个人收入倍增计划。在区内汇缴所得税、企业给予员工年度工资相对上一年新增部分,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50%的补贴。在区内汇缴所得税、由国家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内工作的核心研发人员,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30%-50%的补贴。

30.加大表彰力度。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术人员和省市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0万补贴。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七、其他事项

本政策措施支持的范围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简称“区内”)和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松北区内企业或机构参照执行。

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高额度奖励。

本政策作为新区“1+N”政策体系的一部分,有关事项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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