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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哈尔滨新区出台“助企上市十条”

2021-04-20 哈尔滨新区报

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19日,哈尔滨新区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推动企业上市政策发布会暨签约仪式举行,正式发布《哈尔滨新区暨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推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又称“助企上市十条”)。

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王兆力出席会议,副省长沈莹致辞,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哈尔滨新区党工委书记代守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郑大泉,市委常委、秘书长孙恒义,哈尔滨新区管委会主任王铁立,以及省市相关金融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据悉,目前,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有主板上市企业1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14家,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14家,上市挂牌梯次格局初步形成。特别是岛田大鹏在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申请已被深交所受理,正业设计、敷尔佳科技、华通誉球通信等已在黑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上市新区服务工作站等机构先后入驻,新区资本市场日益活跃,逐步形成企业“想上市、谋上市、能上市”、专业机构服务上市、各级政府助推上市的浓厚氛围。

为全面落实我省“紫丁香计划",打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最后一公里”,推动新区企业通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做大做强,哈尔滨新区为有上市意愿的企业量身定制,推出“助企上市十条”,采取前所未有的支持力度、“真金白银”的政策厚度、真心诚意的服务温度助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助企上市十条”内容包括企业上市阶段性奖励、省外上市公司迁入奖励、成功上市企业高管团队激励、中介团队激励、员工股权激励、改制成本补贴、生产经营要素补贴、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再融资用于本地再投资支持、投资机构在企业实现上市后退出奖励等十个方面。

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升金融实体经济能力为抓手,“助企上市十条”最大亮点是奖励额度大,对标其他先进地区对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奖励力度较之前出台的政策大幅提升,仅上市阶段性奖励即提升至之前的5倍,其中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或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次,创新性地将传统的”事前奖励“变为”分阶段奖励”,充分激活企业上市激情,即后备企业在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完成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完成上市等4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可以享受不同额度的奖励。

同时,政策覆盖面广,针对省外迁入的上市企业、后备企业高管团队、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中介机构团队都进行奖励,并鼓励后备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补贴。此外,政策注重减低成本,通过“奖补结合”综合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包括新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含滞纳金),以及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类给予奖励和补贴;降低经营成本,包括后备企业在新区购地建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生产经营的水、电、气、热费用,分类给予减免。

在签约仪式环节,哈尔滨新区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签署了《推动新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战略合作备忘录》,积极通过省市区三级联动构建多层次上市融资服务体系;与省新产业投资集团、省产权交易集团签署了《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助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发挥我省“四板”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与康隆药业、海邻科、惠达科技等11家企业签署了《哈尔滨新区推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服务协议》,为上市培育对象提供上市资源对接、专业配套服务和特色政策支持。会上还为岛田大鹏、华通通信等8家企业现场颁发了阶段性奖励资金,最高奖励金额达800万元,凸显了新区对企业上市的大力支持。

据了解,近年来,哈尔滨新区相继出台“黄金30条”“温情21条”“新驱25条”等惠企政策,这次出台的“助企上市十条”是在持续支持、服务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的又一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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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哈尔滨新区暨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

关于推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现

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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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及我省“紫丁香计划”,推动新区企业通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做大做强,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出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在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进行商事主体登记且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或江南园区迎宾路集中区(两区域以下简称新区)内,符合地方产业政策、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具有上市或挂牌意愿的企业可自愿申报进入哈尔滨新区拟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培育资源库。经评审,经营指标符合目标板块要求,已制定详细上市工作计划,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的企业列入后备企业名单。

第二条 对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

(一)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奖励10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

1.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且实际支付中介费用超过100万元,奖励100万元;

2.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

3.完成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

4.完成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200万元。

(二)对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实际融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后备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对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后备企业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

1.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且实际支付中介费用超过50万元,奖励50万。

2.在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奖励100万。

3.进入新三板精选层,奖励150万。

(四)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黑龙江四板)挂牌,且累计三年区级纳税额超过5万元,并进入“紫丁香”专板培育层的新区企业奖励5万元;累计三年区级纳税额超过10万元,且进入“紫丁香”专板精选层的新区企业奖励10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

(五)企业后续实现转板上市(挂牌),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奖差额。

第三条 对省外已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新区,在完成工商、税务等事项变更后进行奖励;省外企业迁入新区后实现境内上市,对迁址成本给予支持。

(一)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给予1000万元奖励。(包含通过借壳、买壳实现上市并迁回的新区企业)

(二)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新三板精选层企业迁入,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入区后实现上市的企业,对迁址成本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成功在沪、深以及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高管团队,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区上市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高管(最高不超过10名)在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的部分,根据区级留成给予全额奖励(可享受三年)。

第五条 对辅导企业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60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团队各20万);对辅导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团队各10万);对辅导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5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团队各5万)。

第六条 鼓励后备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150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

第七条 对后备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调整过去年度利润、资产评估增值,按形成新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含滞纳金),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股份制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后备企业在新区购地建厂(商业开发性用地除外)的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留存部分予以全额返还;生产经营的水、电、气、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贴,自认定为后备企业起至上市前最多享受三年。

第九条 新区上市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0.3%补助,补助最高200万元。企业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在新区再投资,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新区机构投资者在新区拟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后,对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权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一次性所得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已享受新区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哈尔滨新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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