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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修订出台22条举措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23-05-05 滨城时报

近日,滨海新区在已到期的《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基础上,结合试行政策执行情况,修订出台《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若干措施》涉及创新型企业培育、创新型载体建设、双创载体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支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引育、重点产业支持政策九个方面22条具体措施,基本涵盖科技创新主体、服务、资金、人才等主要要素。

持续完善科技政策体系

此次修订出台《若干措施》,旨在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

此次围绕《若干措施》,滨海新区同步修订出台《关于滨海新区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匹配性奖励类)项目的实施细则》《关于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研发中心的实施细则》《关于滨海新区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来滨城发展的实施细则》《滨海新区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发展的实施细则》《关于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关于滨海新区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关于滨海新区青年创新人才培育的实施细则》7个实施细则,与前期已有的实施细则构成滨海新区区本级较为完善的科技政策体系。

靶向支持营造创新氛围

在创新型企业培育方面,《若干措施》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重大创新项目给予市级拨款相应匹配;对参与国家和天津市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并成功揭榜的独立法人单位,按项目获中央和天津市财政支持资金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在创新型载体建设方面,由各开发区强化属地支持,按照“一院一策”方式,研究制定房产收益、企业孵化、招商引资、人员引育等方面的专项优惠政策。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贴;对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15%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最高250万元,连续支持3年。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迁入滨海新区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1500万元;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滨海新区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300万元;事业性质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滨海新区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

在双创载体发展方面,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评价入库天津市瞪羚企业的,每认定或评价入库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的一次性辅导奖励。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已获得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拥有2名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持证人员)挖掘技术合同并在滨海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按照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对机构奖励10万至30万元。支持重点科技型企业和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创办的企业培育技术转移类人才,对参加国家认可的技术转移类人才培训,完成结业并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技术转移类人才给予最高5000元补助;对技术经纪人挖掘滨海新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开展需求对接服务、促成成果交易或转化项目,给予每项500元补助;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人,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给技术经纪人所在企业最高5万元。

在科技金融支撑方面,鼓励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并(兼并)等方式,取得区外非关联企业实际控制权,以资产评估价格作为依据,根据实际并购重组对价给予1%的补贴;在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区经济贡献的情况下,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至120万元补助;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迁址至滨海新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新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滨海新区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年每家投资机构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总额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于成功获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融资的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补贴;对于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当年融资总额1%的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备案后并在项目周期内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每个补助对象最高30万元补助。备案后并在项目周期内获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给予每个补助对象最高30万元补助。对项目周期内在滨海新区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的高层次产业人才,给予突出贡献人才每人10万元奖励、优秀人才每人3万元奖励。在项目周期内至少发行1单证券化产品,给予牵头机构每单产品最高200万元奖励;参与牵头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按照合计的50%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备案后并在项目实施期内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获得融资的企业,按质押融资基准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在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支持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向区内符合条件的支持单位发放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分为流通券、高企券和补助券),支持单位每年领取流通券额度上限为20万元、高企券额度上限为3万元,申领补助券额度上限为10万元。

在科技创新人才引育方面,给予高层次人才团队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100万元;给予青年创新人才入选者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支出,培养期为两年。在重点产业领域,对在新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每人每年20万至150万元奖励。

在重点产业支持方面,对获得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批件的新药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书后给予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新区转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医疗器械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注册在新区并投入运营的细胞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照其上年度为新区企业(与本企业无投资关系)服务的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第三方细胞制品质控中心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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